夏•94


教 會 紀 律
Church Discipline


陶 柏 君




新 約 地 方 教 會 由 受 浸 信 徒 組 成 , 但 免 不 了 的 就 是 : 有 人 的 地 方 就 會 有 問 題 出 現 。 最 常 見 的 就 是 會 友 間 的 糾 紛 , 其 次 就 是 信 徒 陷 入 罪 網 之 中 。

這 兩 者 都 大 大 影 響 教 會 運 作 ; 但 若 能 正 確 地 執 行 教 會 紀 律 的 話 , 便 能 重 建 教 會 純 潔 的 見 證 。 然 而 今 日 不 少 教 會 , 「 紀 律 」 一 辭 絕 口 不 提 ; 神 學 院 內 亦 不 傳 授 , 畢 業 生 踏 足 禾 場 時 對 教 會 紀 律 一 無 所 知 , 更 談 不 上 在 有 須 要 的 時 候 使 用 它 來 潔 淨 教 會 。 有 些 教 會 領 袖 以 執 行 紀 律 是 沒 有 容 忍 , 缺 乏 愛 心 的 表 現 ; 也 有 人 可 能 擔 心 招 惹 官 非 。 但 是 基 督 在 馬 太 和 路 加 福 音 教 導 教 會 紀 律 , 保 羅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5:12,13也 說 : 「 因 為 審 判 教 外 的 人 與 我 何 干 , 教 內 的 人 豈 不 是 你 們 審 判 的 麼 。 至 於 外 人 有 神 審 判 他 們 。 你 們 應 當 把 那 惡 人 從 你 們 中 間 趕 出 去 」 。

現 在 我 們 先 討 論 第 一 種 情 況 ; 就 是 會 友 間 的 糾 紛 。

馬 太 福 音 18章 有 說 明 如 何 處 理 私 人 間 的 過 節 。 基 督 在 15等 節 說 :
「 倘 若 你 的 弟 兄 得 罪 你 , 你 就 去 趁 著 只 有 他 和 你 在 一 處 的 時 候 , 指 出 他 的 錯 來 。 他 若 聽 你 , 你 便 得 了 你 的 弟 兄 。 他 若 不 聽 , 你 就 另 外 帶 一 兩 個 人 同 去 , 要 憑 兩 三 個 人 的 口 作 見 證 , 句 句 都 可 定 準 。 若 是 不 聽 他 們 , 就 告 訴 教 會 。 若 是 不 聽 教 會 , 就 看 他 像 外 邦 人 和 稅 吏 一 樣 」 。
首 先 這 位 受 害 者 絕 對 不 要 去 四 處 訴 苦 以 破 壞 教 會 的 和 諧 ; 他 不 應 告 訴 任 何 人 , 不 論 是 家 人 , 其 他 會 友 , 或 者 是 牧 師 。 受 害 者 只 應 在 單 對 單 的 情 況 下 , 向 開 罪 了 他 的 人 指 出 錯 誤 , 要 求 解 釋 和 道 歉 。 大 有 可 能 不 過 是 小 誤 會 , 不 須 要 局 外 人 知 道 , 保 衛 對 方 聲 譽 是 應 當 的 。

箴 言 25:9說 :
「 你 與 鄰 舍 爭 訟 , 要 與 他 一 人 辯 論 , 不 可 洩 漏 人 的 密 事 」 。
同 一 理 由 , 若 有 人 向 你 投 訴 某 人 的 行 為 , 應 請 他 向 當 事 人 提 出 ; 不 應 只 憑 一 面 之 辭 而 下 定 論 。 我 在 這 裡 也 提 及 另 一 種 狀 況 ; 神 既 按 立 男 性 作 為 一 家 之 主 , 則 妻 子 和 仍 居 住 在 家 的 兒 女 應 先 諮 詢 他 的 意 見 (以 弗 所 書 5:23。 丈 夫 有 義 務 去 維 護 妻 子 , 並 向 開 罪 了 她 的 弟 兄 要 求 解 釋 。 反 過 來 男 性 卻 不 應 向 妻 子 諸 多 訴 苦 , 增 添 她 煩 憂 。

倘 若 糾 紛 解 決 不 了 的 話 ; 第 二 步 驟 便 是 帶 同 「一 兩 個 人 同 去」; 他 們 須 是 有 聖 徒 操 守 , 受 人 尊 敬 的 會 友 , 他 們 最 好 事 先 對 糾 紛 一 無 所 知 , 在 雙 方 同 意 之 下 , 不 偏 不 倚 地 作 中 間 人 。 「句 句 都 可 定 準 」 是 中 間 人 的 任 務 , 就 是 去 找 出 事 情 真 相 , 分 辨 孰 是 孰 非 和 按 聖 經 提 出 解 決 方 法 。 這 些 中 間 人 也 可 能 要 在 下 一 步 驟 內 作 為 見 證 人 。

倘 若 事 情 仍 無 法 和 解 的 話 ; 受 害 者 最 後 便 可 以 交 由 全 體 教 會 會 友 判 決 。 雙 方 當 事 人 都 應 有 同 等 機 會 陳 述 情 由 , 見 證 人 也 要 提 出 有 關 發 展 經 過 的 報 告 。 經 過 一 番 了 解 後 , 全 體 會 友 作 出 最 後 判 決 和 和 解 方 法 。 我 們 要 絕 對 信 任 聖 經 保 存 了 一 切 原 則 和 事 例 , 去 讓 信 徒 公 正 地 審 判 任 何 事 情 , 我 們 將 來 並 要 用 聖 經 來 審 判 天 使 ( 哥 林 多 前 書 6:3) 。 到 此 地 步 真 相 大 白 之 際 , 要 作 一 個 公 正 的 判 決 並 不 會 太 難 , 保 羅 甚 至 說 教 會 內 地 位 低 微 的 也 可 以 作 出 公 證 決 定 (哥 林 多 前 書 6:4,5節 ─欽 定 英 譯 本) 。

倘 若 仍 有 人 拒 絕 服 從 教 會 判 決 , 那 「 犯 罪 的 人 ; 當 在 眾 人 面 前 責 備 他 , 叫 其 餘 的 人 也 可 以 懼 怕 (提 摩 太 前 書 5:20) 」 , 這 並 不 太 愉 快 的 工 作 , 應 由 牧 者 擔 任 , 他 藉 聖 經 嚴 厲 地 指 出 犯 事 者 的 一 切 錯 過 , 然 後 「 就 看 他 和 外 邦 人 和 稅 吏 一 樣 」 。 外 邦 人 並 不 相 信 神 , 稅 吏 被 猶 太 人 視 為 貪 婪 , 說 謊 的 壞 蛋 。 意 思 是 犯 者 不 論 在 信 仰 上 , 行 為 上 都 沒 有 信 徒 的 象 徵 , 他 不 應 處 身 教 會 之 內 , 而 應 逐 出 教 會 , 就 是 開 除 會 籍 。

除 非 事 情 使 你 無 法 與 人 和 平 相 處 , 否 則 不 應 事 無 大 小 都 向 人 提 出 質 疑 ; 但 是 有 時 不 向 人 質 疑 的 話 , 事 情 是 無 法 會 自 行 解 決 。 平 衡 之 處 在 箴 言 19:11「 人 有 見 識 就 不 易 發 怒 ; 寬 恕 人 的 過 失 , 便 是 自 己 的 榮 耀 」 , 即 使 我 們 受 了 傷 害 , 也 應 忍 下 怒 氣 ; 休 息 一 下 , 尋 求 神 的 指 引 , 看 看 證 據 是 否 充 份 ; 以 定 下 一 步 打 算 。 很 多 時 好 好 睡 一 覺 , 原 先 以 為 是 問 題 的 , 已 不 大 相 干 ; 禱 告 之 後 , 根 本 提 也 不 想 再 提 。 無 論 如 何 , 絕 不 要 大 發 脾 氣 , 火 爆 性 子 只 會 佔 得 頭 一 、 二 次 的 便 宜 , 但 失 去 他 人 尊 敬 ; 而 且 以 後 人 們 早 已 知 道 如 何 應 付 你 了 。 一 旦 糾 紛 解 決 後 , 便 要 絕 口 不 提 , 不 再 回 憶 , 即 使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並 不 易 遺 忘 。

其 次 教 會 應 對 犯 了 聖 經 上 重 罪 的 會 友 執 行 紀 律 。

有 人 先 要 用 溫 柔 的 心 向 他 們 勸 告 。

加 拉 太 書 6:1說 :
「 弟 兄 們 , 若 有 人 偶 然 被 過 犯 所 勝 , 你 們 屬 靈 的 人 , 就 當 用 溫 柔 的 心 , 把 他 挽 回 過 來 ; 又 當 自 己 小 心 , 恐 怕 也 被 引 誘 」 。
規 勸 者 應 是 靈 性 上 成 熟 的 人 , 談 話 目 的 是 藉 著 聖 經 指 出 對 方 的 過 犯 , 希 望 對 方 悔 改 。 倘 若 對 方 全 無 悔 意 的 話 , 而 所 犯 的 罪 為 眾 所 周 知 , 又 證 據 充 足 時 : 就 是 為 人 目 睹 , 或 親 口 承 認 時 (哥 林 多 前 書 5:1) 便 要 在 會 眾 面 前 提 出 來 以 謀 求 解 決 方 法 。 這 裡 說 的 是 明 顯 的 重 罪 , 是 須 要 作 從 速 處 理 。 根 據 新 約 ; 以 下 的 過 犯 者 要 從 教 會 中 隔 離 。

第 一 類 是 分 門 結 黨 的 假 信 徒 ; 儘 管 口 中 承 認 , 他 們 並 不 相 信 聖 經 中 的 信 仰 。

假 信 徒 並 非 近 代 才 出 現 , 他 們 在 第 一 世 紀 已 出 現 , 更 是 150年 來 教 會 衰 落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。 提 多 書 3:10說 : 「 分 門 結 黨 的 人 , 警 戒 過 一 兩 次 , 就 要 棄 絕 他 」 ; 分 門 結 黨 一 詞 在 欽 定 英 譯 本 是 heretic, 在 希 腊 原 文 是 hairetikos, 有 分 門 結 黨 , 異 端 邪 說 和 不 相 信 的 意 思 。 這 是 教 會 內 破 壞 力 最 大 , 陰 險 和 最 難 應 付 的 一 群 。 假 信 徒 有 分 為 誤 以 為 自 己 相 信 的 , 和 明 知 自 己 並 非 信 徒 而 因 貪 圖 教 會 的 利 益 而 加 入 的 。 教 會 經 常 是 謀 財 謀 利 的 好 地 方 。 我 們 不 能 看 透 他 們 的 內 心 , 然 而 他 們 的 追 隨 世 俗 , 言 行 虛 偽 、 叛 逆 和 缺 乏 見 證 , 若 一 旦 結 黨 , 便 遲 早 滋 生 事 端 。 不 要 以 為 單 用 愛 心 忍 耐 , 他 們 便 終 有 日 悔 改 ; 正 當 的 愛 心 使 用 方 式 是 在 時 機 成 熟 之 時 , 把 惡 狼 自 其 中 逐 出 , 以 保 護 其 餘 的 好 羊 , 和 教 會 的 純 潔 。

第 二 類 是 道 德 敗 壞 的 信 徒 。

哥 林 多 前 書 5:8,11-13說 :
「 所 以 我 們 守 這 節 不 可 用 舊 酵 , 也 不 可 用 惡 毒 邪 惡 的 酵 , 只 用 誠 實 真 正 的 無 酵 餅 。 ...但 如 今 我 寫 信 給 你 們 說 , 若 有 稱 為 弟 兄, 是 行 淫 亂 的 , 或 貪 婪 的 , 或 拜 偶 像 的 , 或 辱 罵 的 , 或 醉 酒 的 , 或 勒 索 的 , 這 樣 的 人 不 可 與 他 相 交 , 就 是 與 他 吃 飯 都 不 可 。 因 為 審 判 教 外 的 人 與 我 何 干 , 教 內 的 人 豈 不 是 你 們 審 判 的 麼 。 至 於 外 人 有 神 審 判 他 們 。 你 們 應 當 把 那 惡 人 從 你 們 中 間 趕 出 去 」 。
保 羅 在 這 裡 說 的 是 不 應 與 道 德 敗 壞 的 信 徒 同 守 踰 越 節 和 聖 餐 , 他 們 應 從 教 會 中 間 被 趕 出 去 。 這 些 惡 人 是 「 惡 毒 邪 惡 的 酵 」 和 「 行 淫 亂 的 、 或 貪 婪 的 或 拜 偶 像 的 、 或 辱 罵 的 、 或 醉 酒 的 、 或 勒 索 的 」 , 而 這 些 罪 行 都 有 清 晰 的 定 義 。

淫 亂 是 婚 姻 以 外 的 一 切 男 女 感 情 和 肉 體 關 係 ; 貪 婪 是 貪 愛 物 質 , 甚 至 是 不 義 之 財 。 拜 偶 像 是 敬 拜 邪 神 ; 辱 罵 是 言 語 惡 毒 污 穢 , 用 以 破 壞 和 中 傷 。 醉 酒 是 藥 物 濫 用 ; 勒 索 的 意 思 是 使 用 暴 力 。 其 餘 未 提 的 重 罪 如 褻 瀆 神 , 不 孝 敬 父 母 , 不 服 從 教 會 權 威 等 都 包 括 在 惡 毒 邪 惡 的 分 類 以 內 ( 8節 ) 。

帖 撒 羅 尼 迦 後 書 3:6說 :
「 ...凡 有 弟 兄,不 按 規 矩 而 行 , 不 遵 守 從 我 們 所 受 的 教 訓 , 就 當 遠 離 他 」 。
雖 然 保 羅 稱 之 為 兄 弟 , 但 他 們 仍 要 被 逐 , 是 因 為 品 行 惡 劣 的 原 故 。 教 會 對 叛 逆 的 會 友 並 非 是 束 手 無 策 的 。

第 三 類 是 在 教 會 內 宣 揚 異 端 , 製 造 信 仰 分 歧 , 損 害 教 會 統 一 的 會 友 。

羅 馬 書 16:17,18節 說 :
「 弟 兄 們 , 那 些 離 間 你 們 , 叫 你 們 跌 倒 , 背 乎 所 學 之 道 的 人 , 我 勸 你 們 要 留 意 躲 避 他 們 。 因 為 這 樣 的 人 不 服 事 我 們 的 主 基 督 , 只 服 事 自 己 的 肚 腹 , 用 花 言 巧 語 , 誘 惑 那 些 老 實 人 的 心 」 。
有 一 位 華 盛 頓 州 的 浸 會 牧 師 告 訴 我 一 個 見 證 , 他 說 有 一 天 , 聚 會 時 來 了 一 群 訪 客 , 他 們 有 男 有 女 , 衣 著 整 齊 光 鮮 , 舉 止 得 體 , 言 語 不 多 而 有 禮 , 坐 在 最 後 的 兩 排 座 位 。 這 樣 一 直 過 了 兩 個 月 , 這 群 訪 客 中 的 一 兩 位 年 長 之 仕 要 與 牧 師 會 面 ; 雙 方 坐 下 之 後 , 他 們 問 這 位 牧 師 可 有 興 趣 把 這 教 會 轉 變 為 靈 恩 運 動 教 會 , 就 是 去 實 行 說 方 言 , 信 心 醫 治 這 一 類 過 時 而 一 事 無 成 的 恩 賜 。

這 些 說 客 正 是 要 離 間 教 會 , 叫 信 徒 跌 倒 , 背 乎 所 學 之 道 的 人 。 無 論 如 何 不 應 讓 他 們 加 入 教 會 , 縱 使 他 們 口 中 認 基 督 為 救 主 ; 加 入 教 會 的 信 徒 必 須 同 時 要 同 意 教 會 會 章 所 載 的 所 有 條 文 , 信 心 所 據 和 教 義 , 是 以 各 肢 體 互 相 愛 護 和 配 搭 , 合 成 為 一 個 基 督 身 體 。 這 些 導 致 信 仰 紛 爭 的 信 徒 應 去 他 們 自 己 的 教 會 , 用 他 們 自 以 為 是 的 方 式 來 聚 會 。 正 統 的 基 督 教 會 應 與 他 們 絕 不 相 干 。

根 據 以 上 的 研 讀 , 教 會 紀 律 只 針 對 不 當 的 行 為 , 並 不 針 對 內 心 , 因 為 無 人 內 心 完 全 潔 淨 , 我 們 也 不 能 知 曉 人 的 內 心 。 但 當 有 之 於 內 而 形 之 於 外 時 , 我 們 便 能 按 著 真 理 來 判 斷 。 保 羅 絕 不 贊 成 人 惱 恨 忿 怒 ( 哥 羅 西 書 3 :8) , 但 他 沒 有 指 示 教 會 去 審 判 他 們 , 當 怒 火 失 去 控 制 而 致 成 為 暴 力 , 教 會 便 應 執 行 紀 律 , 因 為 這 正 是 勒 索 者 (extortioner) 的 定 義 。

為 甚 麼 要 逐 出 教 會 呢 ?
「 風 聞 你 們 中 間 有 淫 亂 的 事 ...你 們 還 是 自 高 自 大 , 並 不 哀 痛 , 把 行 這 事 的 人 從 你 們 中 間 趕 出 去 ...並 用 我 們 主 耶 穌 的 權 能 , 要 把 這 樣 的 人 交 給 撒 但 , 敗 壞 他 的 肉 體 , 使 他 的 靈 魂 在 主 耶 穌 的 日 子 可 以 得 救 ...豈 不 知 一 點 麵 酵 能 使 全 體 發 起 來 麼 , 你 們 既 是 無 酵 的 麵 , 應 當 把 舊 酵 除 淨 , 使 你 們 成 為 新 團 ...(哥 林 多 前 書 5:1-8) 。
把 背 叛 不 悔 改 的 會 友 逐 出 教 會 是 一 個 公 開 斷 絕 與 他 有 任 何 關 係 的 形 式 , 而 神 應 允 一 旦 信 徒 離 開 教 會 , 祂 便 會 使 用 撒 旦 來 敗 壞 他 的 肉 體 , 藉 此 來 管 教 他 。 這 也 是 到 了 最 後 地 步 , 教 會 可 以 幫 忙 這 位 弟 兄 悔 改 的 唯 一 方 法 , 決 非 是 沒 有 愛 心 的 表 現 , 當 作 的 不 作 反 倒 是 背 叛 了 。 縱 容 罪 的 後 果 是 教 會 軟 弱 無 力 : 一 點 麵 酵 使 全 團 麵 酵 發 起 來 。

神 的 管 教 是 父 子 關 係 的 證 明 , 目 的 是 結 出 平 安 的 果 子 , 也 就 是 藉 悔 改 重 新 建 立 父 子 的 關 係 。 神 的 管 教 甚 至 以 早 逝 為 終 結 。

雅 各 書 5:22節 說 :
「 ...叫 一 個 罪 人 從 迷 路 上 轉 回 , 便 是 救 一 個 靈 魂 不 死 , 並 且 遮 蓋 許 多 的 罪 」 。
這 裡 的 靈 魂 說 的 是 肉 體 的 生 命 , 而 這 罪 人 是 在 「 你 們 中 間 」 的 信 徒 ; 神 也 會 在 須 要 時 把 拒 絕 悔 改 的 信 徒 接 回 天 家 , 免 得 他 成 為 祂 地 上 國 度 的 障 礙 。 有 一 位 牧 師 告 訴 我 們 說 , 他 曾 在 紅 燈 區 向 一 些 妓 女 傳 福 音 , 這 不 是 一 個 容 易 的 工 作 , 但 他 發 覺 有 近 半 的 妓 女 承 認 自 己 是 信 徒 , 而 據 她 們 的 知 識 , 有 些 大 有 可 能 是 神 的 兒 女 。 然 而 因 為 過 去 對 神 的 背 叛 , 以 致 淪 落 至 今 , 但 你 猜 她 們 如 何 ? 仍 不 悔 改 ; 她 們 也 不 會 死 於 自 然 。

一 旦 有 弟 兄 因 紀 律 而 被 開 除 會 友 資 格 , 其 餘 的 會 眾 便 應 該 與 他 終 斷 一 切 來 往 。

羅 馬 書 16:17說 :
「 弟 兄 們 , 那 些 離 間 你 們 , 叫 你 們 跌 倒 , 背 乎 所 學 之 道 的 人 , 我 勸 你 們 要 留 意 躲 避 他 們 」 。
帖 撒 羅 尼 迦 後 書 3:14,15說 :
「 若 有 人 不 聽 從 我 們 這 信 上 的 話 , 要 記 下 他 , 不 和 他 交 往 , 叫 他 自 覺 羞 愧 。 但 不 要 以 他 為 仇 人 , 要 勸 他 為 弟 兄 」 。 牧 師 過 訪 這 位 會 友 , 看 看 他 是 否 有 悔 過 之 心 是 可 以 的 。
一 些 忠 告 :
  1. 牧 者 應 在 平 日 教 導 會 眾 「 教 會 紀 律 」 的 意 義 和 操 作 方 式 , 指 示 正 確 途 徑 去 處 理 人 際 糾 紛 。


  2. 教 會 紀 律 開 始 時 要 尊 重 雙 方 的 私 隱 權 , 是 以 由 單 對 單 開 始 , 不 能 解 決 時 , 便 進 展 至 較 多 人 介 入 。


  3. 雖 然 經 文 沒 有 明 白 說 明 , 但 牧 師 不 免 成 為 公 證 人 ; 會 議 主 席 , 甚 至 最 後 要 「 嚴 嚴 的 斥 責 」 那 些 不 願 悔 改 的 。


  4. 紀 律 一 旦 公 開 執 行 , 過 程 和 結 果 應 向 會 眾 報 告 , 切 勿 含 糊 不 清 。


  5. 犯 事 的 會 友 若 一 旦 認 錯 , 教 會 便 要 從 速 接 受 他 ; 以 保 持 合 一 。


  6. 路 加 福 音 17:4說 :
    「 倘 若 他 一 天 七 次 得 罪 你, 又 七 次 回 轉 說 , 我 懊 悔 了 , 你 總 要 饒 恕 他 」 。
    由 此 可 見 , 一 天 之 內 可 以 原 諒 七 次 的 話 , 大 概 不 會 用 太 多 時 間 去 慎 察 和 考 慮 。 但 不 應 馬 上 安 放 他 在 容 易 受 試 探 的 職 位 上 。

  7. 當 有 充 份 的 犯 罪 證 據 時 , 便 應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, 直 至 問 題 解 決 為 止 , 以 儘 速 保 持 教 會 純 潔 。 對 當 事 人 的 勸 戒 和 輔 導 應 在 紀 律 行 動 之 先 或 之 後 進 行 , 不 要 成 為 紀 律 行 動 的 障 礙 。 這 裡 說 及 的 是 聖 經 上 的 重 要 罪 項 , 是 人 所 共 知 的 。 犯 事 的 弟 兄 很 少 會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錯 誤 , 問 題 是 願 意 不 願 意 去 悔 改 。 最 佳 的 輔 導 改 變 不 了 頑 石 心 腸 。 執 行 教 會 紀 律 不 應 猶 豫 不 決 , 基 督 在 世 斥 責 法 利 賽 人 時 , 也 毫 無 猶 豫 不 決 的 表 現 。


  8. 犯 事 的 弟 兄 未 必 會 在 會 眾 前 出 席 , 但 紀 律 會 議 仍 然 要 進 行 。 若 犯 事 者 要 辭 去 會 籍 , 牧 者 要 代 表 教 會 接 受 , 並 向 會 眾 略 作 交 待 。 牧 者 必 須 提 醒 大 家 這 是 家 內 的 事 , 不 須 告 訴 外 人 , 以 中 止 散 佈 謠 言 。 謠 言 是 不 成 熟 , 沒 有 愛 心 的 表 現 , 謠 言 一 旦 廣 傳 , 那 犯 事 的 弟 兄 便 很 難 再 歸 回 教 會 了 。


一 些 法 律 上 的 觀 點 :
  • 教 堂 屬 於 公 眾 地 方 , 不 能 拒 絕 公 共 人 仕 的 進 入 , 被 開 除 會 籍 的 會 友 除 非 借 故 生 事 , 否 則 仍 有 權 參 加 聚 會 。


  • 會 章 上 應 包 括 教 會 紀 律 一 項 , 用 聖 經 術 語 說 明 , 並 記 錄 下 各 人 在 加 入 教 會 之 先 , 都 同 意 遵 守 所 有 會 章 。


  • 有 清 楚 的 教 會 紀 律 會 議 紀 錄 。


天 枰 的 另 一 端 :

在 結 束 之 前 , 我 們 應 要 看 看 天 枰 的 另 一 端 : 若 我 們 一 旦 成 為 當 事 人 , 就 是 有 人 走 來 糾 正 我 們 的 過 犯 , 那 該 如 何 作 ? 馬 太 福 音 5:39等 節 說 :
「 只 是 我 告 訴 你 們 , 不 要 與 惡 人